关于严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生活日用品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4 浏览次数:452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定点零售药店: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以来,本着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原则,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满足了参保人员购药需求。大多数定点零售药店能够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严格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但是,也有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违规诱导参保人员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购买食品、生活日用品等物品并将费用变成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这种做法造成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流失。为了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实施方案》(辽人社[2010]230号)和《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盘政规[200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卡)资金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是按月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给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卡中的资金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用于定点医院住院自付部分或到定点药店购买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不允许划卡购买生活日用品。

  二、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零售药店,应当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范围原则上限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以及经批准的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不允许在同一场所经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之外的生活日用品等。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则上要求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三、对于进入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药店经营年审时,应明确不得将生活日用品纳入经营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时,发现《营业执照》中有经营生活日用品的,应不予审核。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反映,限期整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定点药店之后,应将名单抄送同级工商、药监部门,并逐年对定点药店的检查考核结果向工商、药监部门通报。

  五、对于正在经营生活日用品的已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生活日用品全部撤柜,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重新设置、分类摆放药品和保健品等非药品。

  六、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将《目录》内药品专柜摆放并明确标识,严禁用医保个人账户卡购买目录外药品。

  七、建立联合检查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会同工商、药监等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主要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严格经营药品范围。如发现有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撤柜、仍摆设有食品及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申请。

  八、建立社会举报投诉机制,聘请有责任心的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把生活用品当做药品销售的或其它违反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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