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465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宗教事务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卫生局

  盘劳社发[2009]80号

  转发《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苔彻执行.

  一、我市宗教教职人员以所在宗教单位为参保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保费缴纳、教职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等工作。

  二、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坐落于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坐落于双台子区行政区域盘山县属单位除外)和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坐落于盘山县(含坐落于双台子区行政区域内县属单位)、大洼县行政区域内宗教单位参加县级统筹。

  三、我市城镇宗教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宗教单位位于农挝的,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参加新农合。

  抄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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