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盘劳保组发[2009]3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未成年居民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未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65%、60%提高到75%;(三)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55%、50%提高到70%。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补助
(一)门诊大病补助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血透、腹透;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以上4个大病病种不设门诊补助限额限制。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3000元;
2、糖尿病(a、有心、脑血管病变、气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非胰岛
素依赖型3000元,b、胰岛素依赖型5000元;
3、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2500元;
4、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2500元;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2000元;
6、慢性病毒性肝炎4000元;
7、精神病2500元;
8、癫痫病2500元
9、疑难杂症(系统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10000元。
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对参保人员住院前所发生的门诊检查化验费、诊查费,可以与佳院医疗费一并结算。
四、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死亡未住院的按住院标准结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09-4-15
主题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通知
抄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15日印制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