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7 浏览次数:557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盘劳保组发[2009]3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未成年居民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未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65%、60%提高到75%;(三)成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提高到一、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转外地治疗、探亲住院治疗由原55%、50%提高到70%。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补助

  (一)门诊大病补助病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血透、腹透;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以上4个大病病种不设门诊补助限额限制。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3000元;

  2、糖尿病(a、有心、脑血管病变、气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非胰岛

  素依赖型3000元,b、胰岛素依赖型5000元;

  3、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2500元;

  4、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2500元;

  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2000元;

  6、慢性病毒性肝炎4000元;

  7、精神病2500元;

  8、癫痫病2500元

  9、疑难杂症(系统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10000元。

  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对参保人员住院前所发生的门诊检查化验费、诊查费,可以与佳院医疗费一并结算。

  四、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死亡未住院的按住院标准结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09-4-15

  主题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通知

  抄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4月1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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