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劳社发[2008]2号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8]2号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由480元调整为600元;
2、双台子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3、盘山县、大洼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5元调整为6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4元调整为5元。
特此通知。
二0 0八年一月二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 0 0 8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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