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盘劳社发[2008]20号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盘劳社发[2008]20号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为了预防刊播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保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引导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管理,现就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范围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范围应包括: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学校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学制、办学条件、招生专业计划、学籍管理、师资队伍、办学成绩、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学生退学退费规定。
民办学校刊播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二、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
(2)使用通信工具发布招生信息;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用语;
(4)发布非本校聘任的教师和无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资料;
(5)发布非劳动主管部门和本行业组织认可的表彰及其他信息;
(6)发布与学校办学事实有出入的有关信息;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民办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盘锦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要求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 的发布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自行制作并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布,没收销毁招生简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民办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为其建立不良行为档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盘锦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批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发
盘锦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广告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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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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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刊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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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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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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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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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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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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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该审批表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公章无效。
2.超过有效期及广告内容有变的,须重新审批广告。
3.按办学审批的招生范围填写广告发布范围和刊播单位。
4.招生广告内容应包括: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开课时问、学习时间;招生对象、人数及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报名地点等。
5.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广告刊播单位、审批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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