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部分项目类别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7〕21号
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部分项目类别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6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下发以来,部分市对《目录》中的个别诊疗项目的支付类别提出了意见,经过充分征求有关专家和各统筹地区的意见后,现对《目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340100020项水疗,由“丙类”调整为“甲类”,限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神经性皮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使用。
二、第340100021项蜡疗,由“丙类”调整为“甲类”,限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使用。
三、第340100022项泥疗,由“丙类”调整为“甲类”,限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牛皮癣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突出、周围神经炎、栓塞性静脉炎使用。
四、第320100001项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第320100002项经皮静脉内激光成形术、第320100003项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由“丙类”调整为“乙类”。
五、《目录》中“价格”一栏中诊疗项目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以省物价部门调整后价格为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及省厅以往有关通知规定,及时进行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政策,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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