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盘劳社转字[2002]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讨+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抄报:市政府、宋文利副市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2年10月ll日印发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颁布日期】:2002-9-10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105号【执行日期】:2002-9-10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2]105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要求,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对基本养老金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特别是对缴费年限较长的职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市与市之间、新老退休人员之间待遇水平不平衡等问题。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同意,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按所在市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改按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同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缴费指数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相对应年份的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但高于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高于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为: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50元;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70元;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9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限额计发。
三、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计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数额50元以上的部分,在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将超限额的部分逐步冲减。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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