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973

  盘劳社转[2002]16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辽劳社转[20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1月25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2年11月25日印发

 

  辽宁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劳社转[2002]37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特有工种退休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2年9月10日印发

【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2-8-14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2]251号【执行日期】:2002-8-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2]251号

  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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