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2366

  盘劳社字[2005]48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市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04]37号文件规定,确保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有序顺利实施,现就农垦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核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退休条件,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垦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未及时办理其养老金支付按辽劳社发[20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3年6月30日起实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须持职工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

  三、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四、2005年1月1日以后,职工达到退休条件的,由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市统一印制的《盘锦市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此表是退休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表内各项数额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更正必须加盖经办人印章。

  五、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到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切实保证执行政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维护广大农垦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6月9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5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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