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盘社保转字[20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关于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保发[2003]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各部门以参保职工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认真遵照执行,努力做好个人账户记清做实工作。
盘锦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7月17日
抄报:市社保领导小组成员
盘锦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7月17日印发
【法规名称】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号】辽社保发[2003]19号
【颁布时间】2003-6-25
【实施时间】2003-6-25
【效力属性】有效
关于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实现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召开由地税、人民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督促检查和直辖市解决在记清做实个人账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的质量。对影响工作进度、质量的市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申报审核制度。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每个社会保险年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核定一次,同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应缴纳的数额。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确认后,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同时要按月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并携带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体从业人员由本人定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地税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核定的,或未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缴费的单位,地税部门不予征收。
四、完善票据制度。地税部门要按费款所属月份填开票据,将当期征收收入与补缴收入分开、单位参加统筹级次分开,补缴2001年7月1日前后的欠费所用的票据要严格区分,企业应将个人缴费准确细化到人。参保企业、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地税部门出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做到准确清晰、项目齐全。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8%部分和统筹部分要实现同步征收。各参保企业及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统筹部分应同时申报,同时缴费。对当月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而欠缴统筹部分的单位,次月必须先补缴上月欠缴的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当期缴费。经当地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为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均不得办理个人缴费。
六、方便参保企业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调整业务流程,减轻参保企业的负担,有条件的市应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银行联合办公的方式,为参保企业缴费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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