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辽劳社发[2002]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省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以来,企业职工退休执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于新办法在调整基本养老金各组成部分的水平时,对缴费年限长的职工增加了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但是,新办法计发基数由原省职工平均工资改为市职工平均工资后,出现了部分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减变化较大的情况,特别是地区之间、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平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切实保证试点前后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目前,省对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和测算工作仍在进行中。为不影响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在省对辽政发[2001]24号文件中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做调整前,从2002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暂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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