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满后退休费待遇的处理意见
盘人[2004]36号
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满后退休费待遇的处理意见》(辽人[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的核定程序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被判刑缓刑期满后,由本人退休(职)前所在单位填报《退休(职)人员缓刑期满后退休费核定表》(样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机关退休(职)干部按降低三职后的职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准;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或退休(职)的机关工勤人员,由同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重新核定的退休(职)费,从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缓刑考验期的次月计发。
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缓刑期满后退休(职)费核定表》
盘锦市人事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缓刑期满后退休(职)费核定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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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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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 前最高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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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费 计 发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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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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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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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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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 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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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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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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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退
休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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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退休费 |
元 |
缓 刑 期 满 后 退 休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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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退休费 |
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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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退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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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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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退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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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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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后 执行的津补 贴 总 额 |
元 |
重新核定 后津贴 总 额 |
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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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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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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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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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思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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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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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核 准 机 关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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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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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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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填报单位、退休(职)费计发机构、核准机关各一份。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2004]8 8号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满后
退休费待遇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一些单位咨询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满后退休费按什么标准发放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没有政策规定之前,上述人员的退休费待遇暂按以下意见执行:
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在本人被判刑缓刑前执行的退休费标准基础上(缓刑期间遇有国家调整工资标准相应增加退休费时未予增加的,在重新计算其退休费时可先核增,但不予补发),按85%重新计算箕退休费标准。以后遇有国家增加退休费,按原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增资额增加,职务已经降至最低的,按最低职务增资额增加。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单位能够发放的,亦按上述原则重新核定标准并计发。
二00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退休费 判刑缓刑 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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