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访登记
认真做好有关工伤问题来访接待登记工作,对所有咨询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来访者要在《接待登记簿(工伤)》签名。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基本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应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延长申请时限申请受理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时限延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见附件3)。《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三、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五、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通知书应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六、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七、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救济途径。
八、现场勘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9)。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调查笔录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0)。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阅卷记录
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l1),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一、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五份(见附件12)或《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3)。通知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结论通知书中写清楚。
十二、行政审批延期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工伤认定结论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十三、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或《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四、送达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工伤证》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5),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五、归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6、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现场勘验记录
10、调查笔录
11、阅卷记录
1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3、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4、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5、送达回证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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