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共享社保资源,提高服务意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市异地协查认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和相关流程。
二、协查以市为单位,对象为跨统筹范围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遗属。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居住在省内其他城市和省外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的认定工作,负责协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城市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的认定工作,并在9月底前开展工作。
三、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并分别汇总本市居住在省内其他城市和省外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的信息及认证情况,负责留存保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汇总协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城市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遗属的认证情况。每年1月底前,各市要将上年本市认证信息反馈情况和办理协助认证情况书面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具体内容和统计方法待部社保中心具体要求下发后再行通知。
四、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负责协查认证工作的部门和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电话和地址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尽可能为广大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提供方便。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明确异地协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的重要职责,在具体认证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坚决禁止弄虚作假现象。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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