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636
盘人发[1995]75号

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编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政规[1995]9号)精神,和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规定的通知》(盘劳字[1995]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补交。补交基数:1984年底前每人每月80元;1985年1月至1993年9月每人每月200元;1993年10月后为本人的实际月工资总额。

  3、劳动合同制职工服兵役和上山遐想时间可免交养老保险。

  四、用工单位一次性补交养老包厢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定分期补交协议书,在三年内分期补交。职工个人补交部分必须一次交齐。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前,须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保费转移到主管的社会保险机构。原缴费额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由本人负责补齐;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由本人负责补齐全部应缴养老保险费,编制部门应在社会保险机构办妥养老保险关系后,再为其办理落编手续。

  六、截止到1996年3月底,实行劳动合同制范围人员未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的,按非在职人员处理,核减该人的编制、工资基金。1996年4月1日以后,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转移时,6个月内不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的,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除核减该人的编制、工资基金外,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从1995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还要填写“养老金审核表”,报主管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八、从1995年10月1日起,取消原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15%工资性补贴。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计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由市人事局直接管理的通知》(盘人发[1993]47号)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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