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137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须先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核定参保人数及月缴费额,然后再按核定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能挤占挪用。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参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七、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退休,由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

  (四)统筹项目内的生活物价补贴按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九、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聘用前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转移手续记录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十、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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