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326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促进农垦企业参保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就加强农垦企业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垦企业基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垦企业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农垦企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市、县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层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农垦保险基金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农垦企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由于农垦企业保险工作刚刚起步,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化发放工作暂未实现,还存在违纪、违规等隐患。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制度,规范管理运行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行为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支付和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农垦企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农垦企业保险基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安全

  各级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支付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垦企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农垦企业保险基金核算。要及时核对基金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支出户帐帐相符。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在未实现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社会化发放的情况下,各农场要根据财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农垦企业保险基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农垦企业保险基金中扣除一些不相关的费用(如:欠农业税、人头费及个人欠款等),并定期向行政部门报送农垦企业保险基金发放情况。对仍滞留在农场的资金,县财政、社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收回,防止养老金挪挤占。对社保部门查实即领取城镇企业退休待遇又同时领取农垦企业退休待遇的人员所领取的资金由各农场负责收回,并上缴县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 与农垦企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等问题的发生。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机构,要加快职工身份认定工作和职工信息录入复核工作,尽快实现退休费社会化发放,确保农垦企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