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3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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