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按照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5%左右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并注意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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