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54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以200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总体上按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掌握。实施时,要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测算,精心制定方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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