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533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统筹基金的合理支付,沈阳市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起付标准以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等。鉴于驻沈省直单位及其职工与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同属一个医疗消费地区,为了使同一消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衔接,方便管理,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起付标准以及单病种结算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类(级)、人次住院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见附件1(表中未列出的专科医院人次住院费用定额标准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按相应等级综合医院的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当年第一次住院时交纳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无论是否在同一定点医院,均不再交纳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因患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二、纳入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一)纳入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急性心肌梗塞,疝气手术,阑尾炎手术,急性脑出血,急性脑血栓(脑栓塞),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

  (二)统筹基金单病种结算标准见附件2。

  三、参保患者住院治疗应交纳预交金(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预交金标准按定点医院的不同等级分别为:一级医院500元、区属二级医院1000元、市属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患者自付金额超过预交金时,医院可再次收取预交金。

  四、《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辽价发[2003]35号)实施后,凡原医保政策规定需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已纳入“打包”式统一收费项目中的,参保职工个人不再先交纳自付部分;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原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五、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结算标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考核,仍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后,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不变。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人次住院定额结算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统筹基金单病种结算标准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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