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42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保试点工作的推动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显著成效。职工参保率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总数已达到720万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在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方面,部分统筹地区还存在保费基数核不实、收缴率不高、欠缴欠拨等问题,使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入不敷出风险,影响了医疗保险的稳健运行。

  为进一步巩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防范基金风险,推动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发展,现就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是医疗保险最重要的工作,是医疗保险稳步发展的基础。因此,各统筹地区要十分重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医疗保险费征收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改进措施,加大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无论是地税部门还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都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要求,根据本地参保情况和扩面计划,制定年度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一同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里将把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缴费率实际提高比例、欠费清理等工作情况,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一同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二、明确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及其责任

  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协助工作,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缴费基数和年度审核资料,地税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缴费明细及征收汇总等情况;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时划入和记清个人医疗账户,努力完成征缴计划。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辽政办发[2004]21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形式

  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征收主体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方式。凡实行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到经办机构方式的统筹地区,从今年10月份开始,要全部改按征收主体向单位征收的方式征收。财政部门要按预算政策安排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四、做好医疗保险费的清欠工作

  各级统筹地区要按照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做好医疗保险费的清欠工作;一次性补欠有困难的,要制定计划分期补欠,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前全部补上所欠拨的医疗保险费,逾期仍欠拨的,视为截留和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统筹地区征收的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要保持适度结余,以抵御流行疫情和不断增加的医疗费用造成的统筹基金支出风险;统筹基金超过正常结余比例的部分,主要用于困难单位扩面和降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医疗保险基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和制度,不得混合使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尽快完善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实做到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推进医疗保险稳步发展。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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