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至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553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经研究,现就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至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省直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该定点医疗机构确实无条件治疗,经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经治医生填写《建议转诊、转院意见表》,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和主管院长批准,可以转诊、转院至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三日内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参保人员经批准和备案转诊转院至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比照《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2001]127号)规定的异地转诊转院结算标准执行,即:起付标准为1200元,个人负担30%。公务员补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经批准和备案转诊转院至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人次,计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转院率之内,由转出医院按定额与省社保局结算,超出转院率的,统筹基金不予结算。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