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31 浏览次数: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有关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和整顿通过品种的国家标准及其说明书的制定、颁布工作。为了强化药品国家标准管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及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组织生产,按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二、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地方药品标准品种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相关企业按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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