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566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今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7月1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33号)。

二、主要内容

(一)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六)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信息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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