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工伤待遇申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次数:2047

一、工伤待遇申领条件

已纳入盘锦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并已通过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伤残待遇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

二、工伤医疗待遇

(一)初次发生工伤的

办理流程:入院治疗(定点医院、急诊急救就近方便)→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要的材料:

1、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病志原件;门诊收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检查化验的,提供检查化验报告单。

2、住院治疗需提供: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红章);用药眀细;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收据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提供定点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转院建议书。

()工伤旧伤复发的

1、办理流程: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治疗申请表》→按表中提示填写→到市人社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服务科备案(急诊急救3个工作日内补办)

2、在工伤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医院结算。经审批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含转往上级医院)需携带下列材料到本人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

①《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

②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转诊建议书原件;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红章)

④用药明细表(加盖医院公章)

⑤住院收据原件、复印件;

⑥有门诊检查费用的,需提供检查报告单、化验单、门诊收据原件;

⑦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三、工亡待遇

1、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②工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工亡职工月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③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1-4级工伤职工)

五、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待遇

(一)初次发生工伤,已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的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二)初次发生工伤未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待遇的(不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除外)需提供: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六、工伤转诊、转院备案

工伤职工由于伤情需要转往外市治疗,经本市工伤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建议书,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外市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不予报销。

在我市参保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在外市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旧伤复发(急诊、急救),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由生产经营地最高级别医院出具转诊、转院建议书,用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不予报销。

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1、初次装配办理流程: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窗口领取《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到市人社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服务科→持审批后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再次更换辅助器具的,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审核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装配。

八、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

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

 

27个月

90%

二级

25个月

85%

三级

23个月

80%

四级

21个月

75%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护理费:

部分护理

大部分护理

完全护理

社平工资×30%

社平工资×40%

社平工资×50%

   

  工亡待遇:

工亡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

社平工资×6个月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

上述基础上加10%

   九、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盘锦市中心医院、盘锦市人民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盘锦市中医医院、盘锦市骨科医院、盘锦市金禾医院、盘山县人民医院、大洼区人民医院、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所属基层医院、盘锦市馥安康复医院、辽河油田勘探局有限公司康复医院。

受理部门: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服务科

办公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4号劳动大厦二楼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2210030  2210766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96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52号

联系电话:0427-229001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