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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失业保险扩围有关政策问答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

1.问:什么样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2.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911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90%

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

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为1449/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为1529.5/月。

3.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答: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什么待遇?

答: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2020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5.问: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66号),自2019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6.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66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7.问:领取失业金有时间限制?

答: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66号)规定,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

二、关于失业补助金

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和《关于印发盘锦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66号)规定,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和参保1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2.问:失业补助金的标准?

答: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的8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一年和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标准为我市失业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即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且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为1159.2/月,缴费10年以上的为1223.6元;参保缴费不满一年和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为724.5元。

3.问:失业补助金可以领多长时间?

答: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6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4.问: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

答:2020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5.问:目前已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如何进行政策衔接?

答:对于已经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恢复;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自辽人社〔202031号印发之日起,剩余领取期限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根据辽人社〔202031号确定的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执行。

三、关于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临时生活补助

1.问: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的领取对象是哪部分群体?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

2.问:我省参保失业农民工,可否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临时生活补助?

答: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我省自201210月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政策能够更好的保障用人单位雇用的农民工基本生活,相比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保障时间更长、保障标准更高。

四、关于价格临时补贴

1.问:哪些人可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答: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20203月至6月,阶段性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一定标准时,启动联动机制。

2.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答:2020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的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20207月起,按照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确定。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但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的,按照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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