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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和支付工资都是义务

离职时,员工有进行工作交接的义务,那么如果不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工资吗?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




小张是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16年3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小张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离职,但公司没有向小张支付2018年1月1日到2月14日的工资。


为此,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但网络公司称小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不同意支付这笔工资,要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才能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因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工资。


当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是依法支付小张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根据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小张办理工作交接。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时,首先应该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接内容要具有可执行性,比如要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如果因为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交接,实际执行中也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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