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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随身听: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

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你知道吗?这一期,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看

 

 

案例
  小李于20157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同时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两年工作期间,小李每周休息日都加班一天,公司都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小李支付了加班工资。
  小李觉得不合理,离职后,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因此,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李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小李的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向小李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小李也顺利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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