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383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6]2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力争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抽查对象

  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三、抽查内容和方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四、抽查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不断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强化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楚,动态更新,供开展随机抽查使用。

  (二)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名录库。以金保工程为依托,进一步健全行政区域内上下贯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做好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在纵向与省和县区实时互联,横向上实现与我市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位的单项数据库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同时,加快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库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信息库的互联互通,增强监管对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每年4月至10月份为全市劳动监察开展常规检查和年检时间,市劳动监察局按照市县区、经济区目标任务的10%作为抽查对象,检查组成员从市劳动监察局抽查人员名录库随机组成,实施抽查。

  2.每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都要开展2-4次专项检查,期间,按照检查时长,每周定期抽查。

  (四)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摇号等方式,对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对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带队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五)依法处理并公示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用人单位,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用人单位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六)做好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监管对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逐步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要推进建立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市劳动监察局成立由赵小刚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理科。

  (二)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用人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事项清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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